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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服店!%%!@禮服店!

 

常常很多妹妹問阿華我說,如果讓一個男人真正喜歡妳?

很多身邊的女性朋友說為什麼我認識的男生都只是想和我玩玩,只是把我當成開胃小菜。

而其它長的比我醜、條件比我差的都可以遇到願意把他們捧在心上的好男人?

其實酒店八大行業也是一樣啊,很多人直覺上都會覺得好像每一家店的紅牌就是最漂亮的。

或者是尺度最大的,一定有配S,甚至床上功夫技巧很好,可以把男人弄的欲仙欲死。

但是其實不然。

我常常有一句話是這樣講的。

哈哈,金句又來了:

「再美的女人男生看三個月也麻痺了;再醜的女人男人看三個月也該習慣了。」

所以女生要讓男生真的喜歡妳,不真的只是單單靠外表而已!

如果妳是一個虛而不實的人,讓妳真的就會像我的朋友一樣。

強者向人們揭示的是確認人生的價值,弱者向人們揭示的卻是對人生的懷疑。酒店現領成功的信念在人腦中的作用就如鬧鐘,會在你需要時將你喚醒。

為什麼我認識的男生都只是想和我玩玩,只是把我當成開胃小菜。

而其它長的比我醜、條件比我差的都可以遇到願意把他們捧在心上的好男人!

沒錯,酒店賺的是犧牲錢尺度是一把在小姐心中的尺。



我從來沒有問過妹妹在包廂的尺度到那裡,可以接受的程度到那裡。

因為我覺得這個妹妹自然可以根據店裡妹妹的條件,去做調適的。

試想如果妹妹尺度非常的大,大到男生可以對她欲取欲求。

甚至願意讓男生在女生的神秘三角洲插上"旗子",

呵,我不知道這樣大家聽不聽的懂......

下次這個客人還會想要來找這個女生的機率很接近零......

世上只有想不通的人,沒有走不通的路。飯局小姐忍別人所不能忍的痛,吃別人所別人所不能吃的苦,終能收穫別人收穫不到的收穫。

這個就像男人在追求女生的時候對女生比較好,還是追到手的時候對她比較好。

其實是大同小異。

所以囉,以前的便服酒店的小姐一天可能要看10本以上的雜誌。

只為了讓自己可以多增廣見聞一點,跟客人有更多的話題。

因為會去便服酒店的客人都是有身份地位,口袋錢也比較多的!

他們要的不是一個很好看、身材很好、可是年紀輕輕什麼都不懂的花瓶,

連半句話都聊不上,坐在旁邊就會有
『原來這就是年齡的代溝啊!』

我的朋友跟我說:

「不知道跟妹妹要聊什麼,很無聊,所以只有一切盡在不言中,死命的吃妹妹豆腐。」

「如果酒店公關小姐不重視內涵的話,如果只是一直玩遊戲喝酒唱歌,妹妹可以上幾桌,酒量真的就有那麼海嗎?」

最近發現很多經紀不但不適當的導正妹妹正確的價值觀,反而在扭曲。



妹妹下班或是休息就是去錢櫃唱歌、泡沬紅茶店刁牌、賭場賭博、打麻將、轟趴喀藥

其實這樣子的帶法,真的是酒店經紀開發新的妹妹最好的辦法,快速又有效率。

而且上班的妹妹也不容易離開這個行業,只是這樣子真的跟我的想法和觀念相差甚遠!

以富爸爸所說的財富平均論來說,就是你最常連絡的5個朋友。
不要太在乎自己的長相,因為能力不會寫在臉上。酒店消費永遠不要埋怨你已經發生的事情,要么就改變它,要么就安靜的接受它。
他們的薪資加起來除與5就是你的薪水了,所以不過你在什麼行業還是慎選你的朋友吧!
 

阿華 
手機:0909-300-780

MSNa0909300780@hotmail.com 
即時通:a82522451 



主編物語:哇!這已經是好幾年前的事情嚕,供男女做參考,參考是男人你願意酒後三巡後,亂上別人,小心名譽掃地阿,女性你願意在這樣的狀況下,跟男人進去飯店,那也會有問題,是你出自"自願"還是你被逼,都讓女性介入這麻煩又理不清的狀況。不討論其內容。因為太過於複雜。就由第三者警察來判定吧

文 / 黃育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【台灣法律網】


二人以上共犯性侵害,加重處罰!

<案例事實>
 

據聞演藝界知名的「董XX」搖滾樂團成員,於生活不可能像你想的那么美好,但也不會像你想的那么糟。禮服店人們似乎每天在接受命運的安排,實際上人們每天在安排著自己的命運。酒店消費後,將1名酒店女子帶至飯店大玩「輸牌脫衣」遊戲,並由團員二人及友人一人(共三人),共同對該酒店小姐,為性侵害,已經由警方偵訊,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法辦。但樂團經紀人表示,這起事件純屬誤會,該名酒店小姐,已經撤回刑事告訴……。 

<二人以上共同犯性侵害,加重刑責> 

刑法有關〔妨害性自主〕罪,規定在第二編第十六章第二百二十一條以下,何謂妨害性自主罪呢?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「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對於二人以上共同犯者,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〔加重刑責〕,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 

性侵害犯罪,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罪> 

何謂非告訴乃論罪呢?就是不以被害人或告訴權人之告訴、或告發,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可以主動偵辦或起訴的刑事案件。反之,告訴乃論之罪,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雖然可以進行偵辦,但是〔欠缺被害人或告訴權人之告訴〕,即欠約訴追要件者,依法不得對犯罪嫌疑人起訴(註一)。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,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「對配偶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,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。」由此反推知,其餘之妨害性自主罪,皆屬〔非告訴乃論罪〕。 

<非告訴乃論罪,被害人雖為撤回的表示,司法機關不受其撤回意思的拘束> 

告訴乃論罪,欠缺被害人或告訴權人之告訴,即欠缺訴追的要件,司法機關依法不得進行訴追,若在檢察官的偵查階段,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〔應為不起訴處分〕,若在刑事法院繫屬中,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〔應諭知不受理判決〕。 

而非告訴乃論罪,因為司法機關原本就可以主種偵辦起訴,雖被害人為撤回訴追的意思,司法機關並不受其拘束,仍可對於犯罪嫌疑人起訴或論罪。至於當事人間是否達成和解,對於非告訴乃論罪的訴追,毫無影響,頂多是由司法機關考量當事人間事後的態度,從輕量處而已。 

<評論> 

本案例情況,目前雖然發展為是一場〔誤會之說〕,當事人間有可能是酒醉後一時之性緻所引起,嗣後翻臉不認人,誰對誰錯,孰真孰假,尚待司法進一步釐清,值得歡場男女引以為鑒,尤其是重視自己貞節的女性,什麼場合?與什麼人把酒言歡?自己可要謹慎小心了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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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的能存到一桶金嗎?94酒店小姐說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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